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挂号,确保路途交通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拟定本规矩。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挂号作业的辅导、查看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车辆处理所、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车辆处理所担任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挂号事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车辆处理所能够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风险货品运送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轿车挂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挂号事务。详细事务范围和处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承认。
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挂号事务,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人的请求,查看请求人提交的资料,按规矩查验机动车。对契合条件的,依照规矩的规范、程序和期限处理机动车挂号。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许电子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对不契合规矩的,应当书面或许电子奉告不予受理、挂号的理由。
车辆处理所应当将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矩的有关处理机动车挂号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规范、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请求表演示文本等在作业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大众查阅处理机动车挂号的有关规矩,查询机动车挂号、查验等状况,下载、运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挂号事务时,应当依照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限的要求,活跃推广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准则,为请求人供给规范、便当、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活跃推动与有关部分信息互联互通,对完成信息同享、网上核对的,请求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就近处理、快捷处理的准则,推动在机动车出售企业、二手车买卖商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便当请求人处理机动车挂号事务,并在作业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事务处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作业时刻和事务范围。
第五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全国一起的计算机处理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处理体系的数据库规范和软件全国一起,能够完好、精确地记载和存储机动车挂号事务全进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处理信息体系。
第六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受理请求人网上提交的请求,验证请求人身份,按规矩处理机动车挂号事务。
第七条 请求处理机动车挂号事务的,应当照实向车辆处理所提交规矩的资料、交验机动车,照实申告规矩的事项,并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担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机动车挂号事务监督准则,加强对机动车挂号、牌证出产制造和发放等监督处理。
第九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挂号事务时能够依据相关法令法规认可、运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能查验,获得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后请求注册挂号。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承认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在外。
不归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规矩免予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收集、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税务、稳妥等信息完成与有关部分或许安排联网核对的,请求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据,车辆处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挂号时,应当对车辆的运用性质、标志图画、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查看。
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机动车运用性质挂号为风险货品运送、公路客运、游览客运的,应当具有相关路途运送答应;完成与有关部分联网核对路途运送答应信息、车辆运用性质信息的,车辆处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车辆处理所处理注册挂号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别离核发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车辆处理所完成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注册挂号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处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在具有条件的摩托车出售企业推广摩托车带牌出售,便当机动车一切人置办车辆、投保稳妥、交交税款、注册挂号一站式处理。
第十六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归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矩的改动事项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改动后十日内向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收回行进证,从头核发行进证。归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矩的改动挂号事项的,还应当收集、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归于机动车运用性质改动为公路客运、游览客运,完成与有关部分联网核对路途运送答应信息、车辆运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归于需求从头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进证,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轿车因改动车身色彩请求改动挂号,车辆不在挂号地的,能够向车辆地点地车辆处理所提出请求。车辆地点地车辆处理所应当按规矩查验机动车,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挂号地车辆处理所,挂号地车辆处理所按规矩复核并核发行进证。
第十八条 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制造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居处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归于小型、微型载客轿车或许摩托车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迁出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请求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逾越查验有用期的,应当按规矩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凭据。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收集、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查看相关证明、凭据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一切人为两人以上,需求将挂号的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其他一起一切人名字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一起提出请求,承认请求信息,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改动前和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和一起一切的公证证明,但归于夫妻两边一起一切的,能够供给结婚证或许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收回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改动后机动车一切人的居处不在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第十八条的规矩处理改动挂号。
第二十条 同一机动车一切人名下机动车的号商标码需求交换,契合以下景象的,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挂号:
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提交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两辆机动车的挂号证书、行进证、号牌。请求前,应当将两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束。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动事项,收回两车的号牌、行进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一)改动机动车的品牌、类型和发起机类型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分答应选装的发起机在外;
距机动车强制造废规范规矩要求运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处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矩的改动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辨认号牌的状况下,机动车一切人不需求处理改动挂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信息或许事项改动后三十日内,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改动存案:
(七)小型、微型载客轿车在不改动车身主体结构且确保安全的状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款式散热器面罩、稳妥杠、轮毂的;归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动轮胎规范。
(一)归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收回并从头核发行进证;
(二)归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归于身份证明号码改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改动证明。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三)归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存案;
(四)归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交验机动车。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从头打刻原车辆辨认代号,收集、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存案事项;
(五)归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进证、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操作辅佐设备或许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从头核发行进证;
(六)归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进证,交验机动车。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从头核发行进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请求改动存案,车辆不在挂号地的,能够向车辆地点地车辆处理所提出请求。车辆地点地车辆处理所应当按规矩查验机动车,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挂号地车辆处理所,挂号地车辆处理所按规矩复核并核发行进证。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权产生转让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自机动车交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转让挂号。
第二十六条 请求转让挂号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交验机动车,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六)归于逾越查验有用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凭据。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典当挂号期间请求转让挂号的,应当由原机动车一切人、现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车辆处理所一起处理新的典当挂号。
在机动车质押存案期间请求转让挂号的,应当由原机动车一切人、现机动车一切人和质权人一起请求,车辆处理所一起处理新的质押存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处理所处理转让挂号时,现机动车一切人居处不在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号牌、行进证,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让和改动事项,核发有用期为三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制造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在暂时行进车号牌的有用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
请求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逾越查验有用期的,应当按规矩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凭据。转入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收集、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查看相关证明、凭据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轿车或许摩托车在转入地买卖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转让挂号。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收买机动车的,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进证,核发有用期不逾越六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
第三十条 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律部分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许被裁决安排依法裁决判定,或许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许被人民法院调停、裁决、判定机动车一切权转让时,原机动车一切人未向现机动车一切人供给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现机动车一切人在处理转让挂号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帮忙履行告诉书,或许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律部分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的证明。车辆处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或许行进证报废,并在处理转让挂号的一起,补发机动车挂号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典当物典当的,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典当挂号;典当权消除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免除典当挂号。
第三十二条 请求典当挂号的,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典当挂号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典当挂号期间,请求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改动挂号、机动车迁出迁入、一起一切人改动或许补领、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
第三十三条 请求免除典当挂号的,由机动车一切人和典当权人一起请求,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人民法院调停、裁决、判定免除典当的,机动车一切人或许典当权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现已收效的调停书、裁决书或许判定书,以及相应的帮忙履行告诉书。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免除典当挂号的内容和日期。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质押存案;质押权消除的,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免除质押存案。
请求处理机动车质押存案或许免除质押存案的,由机动车一切人和质权人一起请求,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质押存案或许免除质押存案的内容和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典当、免除典当信息完成与有关部分或许金融安排等联网核对的,请求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据。
第三十六条 归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许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矩景象的,不予处理典当挂号、质押存案。对机动车一切人、典当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或许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律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处理免除典当挂号、质押存案。
归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矩景象的,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束。
归于二手车出口契合第一款第四项规矩景象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处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请求刊出挂号。
第三十八条 归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矩景象,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收回企业交售机动车,承认请求信息,提交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和行进证。
报废机动车收回企业应当承认机动车,向机动车一切人出具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七日内将请求表、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副本提交车辆处理所。归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请求刊出挂号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车辆崩溃的相片或许电子资料。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出具刊出证明。
对车辆不在挂号地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车辆地点地机动车收回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收回企业应当承认机动车,向机动车一切人出具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七日内将请求表、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报废机动车收回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处理所。归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崩溃的相片或许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并经过计算机挂号处理体系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挂号地车辆处理所。挂号地车辆处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刊出挂号,并出具刊出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完成与有关部分联网核对的,报废机动车收回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据,车辆处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三十九条 归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矩景象,机动车一切人请求刊出挂号的,应当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四)归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运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请求人因机动车灭失处理刊出挂号的,应当书面许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当不实许诺的法令职责。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处理刊出挂号的,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归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运用的还应当核对机动车出境记载,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出具刊出证明。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报废:
第四十二条 归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许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矩景象的,不予处理刊出挂号。机动车在典当挂号、质押存案期间的,不予处理刊出挂号。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一切人能够经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许依照选号规矩自行编列的方法承认机动车号商标码。
第四十四条 处理机动车改动挂号、转让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后,原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机动车挂号时,能够向车辆处理所请求运用原机动车号商标码。
第四十五条 夫妻两边一起一切的机动车将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名字改动为另一方名字,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两边一起请求的,能够运用原机动车号商标码。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暂时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车辆处理所申领暂时行进车号牌:
(三)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矩景象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
(四)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矩景象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许进口机动车进口凭据;
(五)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矩景象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能查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归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矩景象的,还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以及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或许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能查验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矩景象,需求暂时上路途行进的,核发有用期不逾越三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归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矩景象的,核发有用期不逾越六个月的暂时行进车号牌。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矩景象的,核发有用期不逾越九十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
因号牌制造的原因,无法在规矩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处理所应当核发有用期不逾越十五日的暂时行进车号牌。
对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矩景象,机动车一切人需求屡次申领暂时行进车号牌的,车辆处理所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不得逾越三次。归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矩景象的,车辆处理所核发一次暂时行进车号牌。
机动车处理挂号后,机动车一切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暂时行进车号牌报废,不得持续运用。
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路途测验、演示运用需求上路途行进的,路途测验、演示运用单位应当向车辆处理所申领暂时行进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暂时行进车号牌。暂时行进车号牌有用期应当与准予路途测验、演示运用凭据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起,但最长不得逾越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对暂时入境的机动车需求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按规矩向入地步或许始发地车辆处理所申领暂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进证。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运用一起的号牌处理信息体系制造、发放、收回、毁掉机动车号牌和暂时行进车号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换领。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未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商标码不变。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挂号证书、行进证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向挂号地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换领。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处理所应当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损毁的挂号证书、行进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挂号证书、行进证。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一切人发现挂号内容有过错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处理所更正。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承认。确属挂号过错的,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进证。需求改动机动车号商标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进证,承认新的机动车号商标码,从头核发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在机动车查验有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处理所请求查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轿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挂号地查验的,机动车一切人能够向车辆地点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查验合格标志。
请求前,机动车一切人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束。请求时,机动车一切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并提交行进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凭据、车船税交税或许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查验的机动车,机动车一切人请求查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或许行进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凭据、车船税交税或许免税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实施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查验合格标志的一起,发放查验合格标志电子凭据。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灭失、丢掉或许损毁,机动车一切人需求补领、换领的,能够持机动车一切人身份证明或许行进证向车辆处理所请求补领或许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在有用期内的,车辆处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许换发。
第五十八条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请求校车运用答应,应当依照《校车安全处理法令》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到教育行政部分送来的征求定见资料后,应当在一日内告诉请求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请求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承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泊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设备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阅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和停靠站点。归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查看以下证明、凭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分征求定见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分回复定见,但请求人未按规矩交验机动车的在外。
第六十条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依照《校车安全处理法令》获得校车运用答应后,应当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取校车标牌。收取时应当承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收到收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归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进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归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进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商标码、机动车一切人、驾驶人、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用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别离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恰当方位。
校车标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能查验有用期的截止日期一起,但不得逾越校车运用答应有用期。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挂号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查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获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查验。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在校车查验有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查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查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已获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到达报废规范或许不再作为校车运用的,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撤除校车标志灯、泊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校车运用答应被撤消、刊出或许吊销的,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撤除校车标志灯、泊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进线路、开行时刻、停靠站点或许车辆、一切人、驾驶人产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依照本规矩从头收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改动、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存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分。
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自获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载,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承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路途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状况,告诉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分。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掉或许损毁的,校园或许校车服务供给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补领或许换领。请求时,应当提交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进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阅,补发或许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事务监督处理中心,经过长途监控、数据剖析、日常查看、档案查看、事务回访等方法,对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处理状况进行监督处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经过监管体系每周对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处理状况进行监控、剖析,及时查办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经过监管体系每月对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处理状况进行监控、剖析,及时查办、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处理所存在严峻违规处理机动车挂号景象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能够暂停该车辆处理所处理相关事务或许指使其他车辆处理所人员接收事务。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的,作业场所、设备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体系等应当满意事务处理需求,并契合相关规矩和规范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的辅导、训练和监督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出售企业、二手车买卖商场、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报废机动车收回企业和邮政、金融安排、稳妥安排等单位,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托付能够树立机动车挂号服务站,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监督处理下帮忙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
机动车挂号服务站应当规范设置称号和外观标识,揭露事务范围、处理依据、处理程序、收费规范等事项。机动车挂号服务站应当运用一起的计算机处理体系帮忙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
机动车挂号服务站帮忙处理机动车挂号的,能够供给处理稳妥和车辆置办税、机动车预查验、信息预录入等服务,便当机动车一切人一站式处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机动车挂号服务站监督处理准则,明晰树立条件、事务范围、处理要求、信息体系安全等规矩,签订协议及职责书,经过事务查看、网上巡查、实地查看、事务回访等方法加强对机动车挂号服务站帮忙处理事务状况的监督处理。
机动车挂号服务站存在违背规矩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违背信息安全处理规矩等景象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暂停托付其事务处理,期限整改;有严峻违规景象的,中止托付其事务处理。机动车挂号服务站违背规矩处理事务给当事人形成经济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员刑事职责。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号牌制造发放监管准则,加强对机动车号牌制造单位和号牌质量的监督处理。
机动车号牌制造单位存在违背规矩制造和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暂停其相关事务,期限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员刑事职责。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应当依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查验,对查验成果承当法令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核发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时,发现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存在为未经查验的机动车出具查验合格证明、假造或许篡改查验数据等出具虚伪查验成果行为的,中止认可其出具的查验合格证明,依法进行处置,并通报商场监督处理部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员刑事职责。
第七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查验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颁布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公安民警、警务辅佐人员中选拔满足数量的机动车查验员,从事查验作业。机动车挂号服务站作业人员能够在车辆处理所监督下承当机动车查验作业。
机动车查验员应当严格遵守查验作业纪律,不得削减查验项目、下降查验规范,不得参加、帮忙、怂恿为违规机动车处理挂号。公安民警、警务辅佐人员不得参加或许变相参加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安排、机动车出售企业、二手车买卖商场、报废机动车收回企业等相关企业、请求人的资产。
车辆处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进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进程,没有运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机动车查验中,查验员应当运用执勤法律记载仪记载查验进程。车辆处理所应当树立机动车查验音视频档案,存储录像设备和执勤法律记载仪记载的音像资料。
第七十四条 车辆处理地点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进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景象的,应当及时开展查询:
车辆处理所发现请求人经过互联网处理机动车挂号及相关事务存在第一款规矩嫌疑景象的,应当转为现场处理,当场查看请求资料,及时开展查询。
第七十五条 车辆处理所开展查询时,能够告诉请求人帮忙查询,问询嫌疑状况,记载查询内容,并能够采纳查验判定、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核对。
对经查询发现触及行政案件或许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采纳必要的强制办法或许其他处置办法,移送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矩》《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矩》等规矩处理。
对处理机动车挂号时发现机动车涉嫌私运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将机动车及相关资料移送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处理所应当依据刑侦部分供给的状况,在计算机挂号体系内记载,中止处理该车的各项挂号和事务。被盗抢骗机动车发还后,车辆处理所应当康复处理该车的各项挂号和事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起机号码、车辆辨认代号或许车身色彩被改动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凭有关技能判定证明处理改动存案。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佐人员处理机动车挂号作业,应当承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分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佐人员处理机动车挂号作业,应当自觉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一)重型、中型载货轿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许车厢后部未依照规矩喷涂扩大的商标或许扩大的商标不明晰的;
(七)机动车一切人处理改动挂号、转让挂号,未依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矩的时限到居处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机动车转入的;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矩的景象外,擅自改动机动车外形和已挂号的有关技能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责令康复原状,并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机动车挂号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不予受理或许不予挂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求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机动车挂号。
对发现请求人经过机动车虚伪买卖、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等手法,在机动车挂号事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规矩处理。
第八十一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机动车挂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缴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吊销机动车挂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请求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请求机动车挂号。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处理补、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等事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收缴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和查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报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排、参加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逾越十万元。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能够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在本规矩的处置起伏范围内,拟定详细的履行规范。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有关规矩给予处置;对聘任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八)逾越职权进入计算机挂号处理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和事务,或许不按规矩运用计算机挂号处理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和事务的;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矩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一切人能够托付署理人署理请求各项机动车挂号和事务,但一起一切人改动、请求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灭失刊出的在外;对机动车一切人因逝世、出境、沉痾、伤残或许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参与的,能够凭相关证明托付署理人署理请求,或许由承继人请求。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实施机动车挂号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平等效能。车辆处理所对处理机动车挂号时不需求留存原件的证明、凭据,应当以电子文件方法归档。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
4.国家授权的法律部分没收的私运、无进口证明和运用进口要害件不合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据,是该部分签发的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武士(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安排、世界安排驻华代表安排。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一起社会信誉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许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托付书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一切人为单位的内设安排,自身不具有收取一起社会信誉代码证书条件的,能够运用上级单位的一起社会信誉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一切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刊出、吊销或许破产,其机动车需求处理改动挂号、转让挂号、免除典当挂号、刊出挂号、免除质押存案和补、换领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进证的,已刊出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出具的准予刊出挂号告诉书;已吊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用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建立的产业清算安排或许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处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轿车金融公司请求处理典当挂号事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安排、世界安排驻华代表安排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许该办事安排、代表安排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寓居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证明或许寓居挂号证明;
4.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处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戎行有关部分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以及其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寓居证;或许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寓居证;或许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用的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世界游览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许逗留、居留答应,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挂号证明;或许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世界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2.个人的居处是户籍挂号地或许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寓居的内地居民的居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证明或许寓居挂号证明记载的住址。
归于在户籍地以外处理除机动车注册挂号、转让挂号、居处迁入、一起一切人改动以外事务的,机动车一切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证明或许寓居挂号证明。
归于在户籍地以外处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注册挂号的,机动车一切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证明或许寓居挂号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出售一起发票或许二手车买卖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出售单位开具的出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供给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许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令文书,以及相应的帮忙履行告诉书;
3.人民法院调停、裁决或许判定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现已收效的调停书、裁决书或许判定书,以及相应的帮忙履行告诉书;
5.承继、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赔偿债款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承继、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赔偿债款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起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出售一起发票和该部分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挂号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许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一切人理赔结束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2.运用国产或许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出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许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据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运用国产或许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出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许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据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行政法律机关依法拘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挂号的国产机动车,未能供给出厂合格证明的,能够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行政法律机关出具的证明代替。
第九十二条 本规矩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作业日,不包含节假日。
暂时行进车号牌的最长有用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含作业日和节假日。
第九十三条 本规矩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挂号规矩》(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正机动车挂号规矩的决议》(公安部令第124号)一起废止。本规矩收效后,公安部曾经拟定的规矩与本规矩不一起的,以本规矩为准。